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一、简介: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香港和内地联系日益紧密。许多香港同胞到内地探亲、定居、领养子女或结婚,大量的港商到内地从事投资、经商活动,但由于内地有关部门及人士无法了解香港当事人的真实情况,如香港居民到内地登记结婚,对方必要了解其婚姻状况;港商在内地进行商业活动或投资,内地的合作伙伴或银行、工商登记机关亦有需要对香港公司有若干的了解,如公司的商业登记纪录,董事或股东数据,财务状况等等。
在这样的情况下,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凭借其法律专业及丰富经验为香港居民、企业到内地进行民事、商业活动所提交的文件中涉及发生在香港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提供一个证明的渠道。
二、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
“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即为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委托公证人制度,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须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实行这一制度,是基于香港和内地之间法律制度不同,办理公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办证程序和效力不同而设置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核心是为了确保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法定声明和身份证明”是“内地认可的公证人”亦即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文书,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后加盖转递章。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到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必须经过「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 《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三、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
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之规定:中国委托公证人必须具有香港认可律师资格及执业十年以上的资深律师,由中国司法部集中组织有关的业务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委任。
四、委托公证人的服务范围
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之规定,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所有公证文书都必须由中国委托公证人亲自办理,即亲自审查相关文件,核查当事人身份,见证当事人签名,并亲自在公证文书上签名,不得由他人代替。委托公证人所办理的公证文书必须符合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
五、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
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到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必须经过「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六、公证类别:
1. 公证文书的分类及适用范围:
1) 声明书
适用的范围为:
a)申请同内地人士结婚声明书(同内地人士结婚声明书样本)
b)申请办理夫妻关系(结婚)证明声明书
c)继承(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
d)申请内地亲属来港声明书
e)申请回内地收养子女声明书
f)内地人士出国读书经济担保声明书
g)其它声明书
2) 证明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适用的范围为:
a)个人委托书
b)公司委托(授权)书
c)赠与书
d)受赠书?
e)其它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3) 证明法律事实
适用的范围为:
a) 有限公司
b) 无限公司
c) 公司董事会决议
d) 结婚
e) 其它法律事实
4) 证明文件的原本及复印本
适用的范围为:
a) 文件原本
b) 文件复印本
5) 证明双方或多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适用的范围为:
a) 个人之间签署的协议(合同、契约)
b) 个人与公司、公司与公司之间签署的合同(契约、协议)
c) 其它双方或多方签署的法律文
七、公证范围
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的公证范围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4个方面:
1. 申请同内地人士结婚声明书
2. 申请内地亲属来港声明书
3. 继承 (放弃继承) 遗产声明书
4. 申请办理夫妻关系 (结婚) 声明书
5. 申请回内地收养子女声明书
6. 内地人士出国读书经济担保声明书
7. 个人委托书
8. 赠与书
9. 公司委托 (授权) 书
10. 公司注册 (登记) 证明书
11. 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书
12. 房地产买卖合同
13. 房地产抵押合同
14. 「香港服务提供者」定义的公证文书
八、公证文书的证明方式
1. 证明书
适用的范围为:
a)法律事实
b)文件的正本及复印本
c)双方或多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2. 以直接在当事人签署或提供的文件上加注证词并签署的方式证明
适用的范围为:
a) 声明书
b) 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c) 双方或多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d) 文件的正本或复印本
九、相关资料:
1. 内地的公证员与香港的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文书的区别:
在内地,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有别于私人证明,公证书是公证机关代表国家出具的证明文件。公证员是国家公务员,公证员不得同时以律师身份办理公证业务,公证员受《公证程序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的约束。法律规定公证员享有审查的权利,当公证员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点的,有权向有关单位、证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到现场作实地调查、勘验,甚至从有关单位摘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作为参考,因此由内地公证员办理的公证文书多数以“证明”的形式出具。
在香港,内地使用的证明文书是由中国委托公证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委托公证人受司法部委托,以个人名义为港人办理证明文书,除了证明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外,也有责任根据《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的规定,审查 当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惟委托公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并未享有特别的调查权,只能在香港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审查。因此委托公证人办理的证明文书多数以当事人根据香港宣誓条例作出“声明”的形式出具。
2.香港律师与大陆律师制度之比较:
香港的律师一般是指持有专业资格的私人执业律师,专为委托人解决法律的难题及处理有关法律的案件或出庭辩护。我国的律师是指经过一定方式取利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的资格,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员。
首先,香港律师与大陆律师取得律师资格的途径不同。在香港,首先要通过考试取利香港大学法学学位,然后在该大学深造一年,取得“法律深造文凭”。如果想成为律师,则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两年;如果成为大律师,则在大律师办公室实习一年,期满后申请为执业律师,或大律师。所有具备律师资格的人都要经过有关专业团体考核批准,然后向香港最高法院申请,由该法院法官在一简单仪式中承认申请人为律师或大律师,再由有关专业团体颁发执业证书。在我国,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后授予律师资格。取得律师资格后需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执业。
其次,香港律师与大陆律师的分类不同。香港把律师分为律师和大律师,律师多处理有关法律文件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有时在中下级法庭出庭为当事人代理辩护。大律师则多处理在法庭上公开审讯的工作,尤其善长于盘诘证人和陈词辩论,并研究法律的适用和推理。我国律师按律师资格取得方式不同,分为经过律师考试而取得资格的考核律师,另一种是不经考试或考核,而是根据需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特别邀请的特邀律师。按律师工作的单一性不同,分为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按律师的职务和专业水平不同,分为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以及助理律师。按律师从事服务的对象不同,分为公职律师,军队律师和社会律师。按律师从事业务范围不同,分为证券律师和一般业务律师。
3.律师收费办法不同。在香港,除了律师公会统一规定的标准(如不动产买卖、遗产继承等按标的提取一定费用的收费率)外,其他办案费用由律师与委托人协商,大律师的酬金由转聘的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我国,律师和刑事辩护以及申诉工作应按比例收费;另一种是律师担任法律顾问、非诉讼业务代理、以及咨询代书工作的协商收费。善于按件比例收费的标准由司法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部门审批,各省级行政区可根据情况制定标准并报国务院物价部门备案。相比之下,大陆的律师收费制度要比香港律师收费制度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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